服務條款

逐途 POS 系統之服務範圍、授權範圍、技術支援、雙方權利義務、責任限制與智慧財產權約定。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一、服務提供者

商號名稱逐途科技工作室
統一編號61251480
客服信箱zutu@zutupos.com

以下條款中,「本工作室」指逐途科技工作室,「客戶」指與本工作室簽署《逐途 POS 系統服務合約》並使用逐途 POS 系統之一方。

二、服務內容

(一) 系統使用授權

本工作室授權客戶使用逐途 POS 點餐系統,功能範圍包含但不限於點餐介面、訂單管理、報表系統、菜單編輯、線上點餐等。各項功能之實際開通範圍,以客戶所選方案及雙方簽署之服務合約約定為準,各方案所含功能請參見價格方案

(二) 安裝與初始設定

本工作室提供系統安裝於客戶指定設備、菜單資料建置與設定、操作教育訓練、現場環境評估與設備連線測試等服務,其提供次數與時數,依雙方簽署之服務合約約定之範圍為限

逾合約約定範圍而需追加服務,或客戶營業據點超出本工作室例行服務範圍、需跨區到府服務者,本工作室得就追加服務及到府另行收取服務費與車馬費,其金額由雙方於提供服務前議定。

(三) 技術支援與維護

  • 受理管道:LINE、電話、系統內問題回報等遠端方式。
  • 一般技術支援於本工作室公告之服務時段內受理;於該時段外提出者,自次一服務時段起算受理。
  • 屬影響系統核心點餐或訂單管理功能無法運作之重大技術障礙,不受前述服務時段限制,本工作室於知悉後應儘速處理。
  • 軟體問題由本工作室處理;硬體、網路及第三方服務(如 LINE Pay、金流平台)之問題,應洽詢原廠或服務提供者。
  • 本工作室就問題之回應及處理時程盡合理之商業努力,不負即時回應之保證。

三、授權範圍

本服務所授予之系統使用權,限於客戶於服務合約所載地址之單一營業據點使用

客戶如需於其他分店、據點或不同事業體使用本系統,應就每一據點另行簽約並分別計費。未經本工作室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本系統用於合約約定據點以外之營業場所。

四、雙方權利義務

(一) 本工作室之義務

  1. 以合理之商業努力維持系統正常運作,並提供必要之系統維護與功能更新。本工作室不保證系統於任何時間皆完全無中斷或無錯誤。
  2. 提供第二節第(三)款所定之技術支援服務。
  3. 如遇系統重大更新或維護需暫停服務,應於合理期間前通知客戶
  4. 對客戶之營業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非經客戶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揭露。
  5. 本工作室不保證本系統與客戶自行變更後之硬體或作業系統版本完全相容。客戶如自行變更網路設定或硬體設備導致系統無法運作,本工作室不負補償責任。
  6. 本工作室得因產品發展、技術更新或營運需要,調整、新增或移除本系統之非核心功能,並應以合理方式事前通知。前述調整不影響核心之點餐與訂單管理功能之提供,亦不構成違約。

(二) 客戶之義務

  1. 備妥系統運行所需之硬體設備及網路環境。
  2. 按時繳納各項費用(詳見訂閱、扣款與退費說明)。
  3. 妥善保管帳號與密碼,因保管不當所致之損害,本工作室不負賠償責任。

五、系統中斷與免責

因下列情形導致系統服務中斷,本工作室不負賠償責任:

  • 客戶之網路環境、硬體設備故障或電力中斷
  • 不可抗力事件(天災、政府行為、電信業者故障等)
  • 本工作室已事前通知之系統維護期間
  • 本工作室所賴以提供本服務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含但不限於雲端主機商、資料庫服務商、金流或電子發票平台、網路或電信服務商)發生故障、中斷、變更服務內容或終止服務者。本工作室應於知悉後盡合理努力協助排除或尋求替代方案。

因本工作室系統本身故障或前述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致而發生服務中斷,且達雙方服務合約所約定之補償門檻者,本工作室應按實際中斷日數延長客戶之服務期間,作為唯一之補償方式。

六、責任限制

  1. 除因本工作室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工作室對客戶因本服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包含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以請求事由發生前十二個月內客戶實際支付之服務費用總額為上限;前述上限不含硬體設備採購款項。
  2. 本工作室不對客戶因使用本系統所產生之營業損失、預期利益損失或其他間接損害負賠償責任。

七、智慧財產權

  1. 權利歸屬:逐途 POS 系統之軟體、介面設計、程式碼、商標及相關智慧財產權均歸本工作室所有。本服務僅授予客戶系統使用權,不涉及任何智慧財產權之轉讓
  2. 禁止行為:客戶不得對系統進行反編譯、破解、逆向工程、規避技術保護措施,或以任何方式侵害本工作室之智慧財產權;亦不得未經授權將系統帳號、密碼或使用權轉讓予第三方。

違反前項約定者,除應立即停止違反行為外,並依下列方式負違約責任:

  • 未經授權轉讓系統帳號、密碼或使用權,或逾授權範圍使用本系統者:應補繳其無權或逾範圍使用期間應繳之授權費用,並另行支付服務合約所約定之違約金
  • 對系統進行反編譯、破解、逆向工程、規避技術保護措施,或重製、竊取、散布系統程式碼,或其他重大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者:應支付服務合約所約定之違約金,作為損害賠償之最低數額;本工作室實際所受損害超過前述金額者,就超過部分仍得另行請求賠償。

客戶違反本節約定時,本工作室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服務,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八、資料歸屬與處理

  1. 客戶使用本系統期間所產生之營業資料(包含但不限於訂單紀錄、菜單資料、營業報表等),其所有權歸客戶所有
  2. 合約終止後,本工作室應於客戶請求時,以通用格式(如 xlsx)協助匯出客戶之營業資料。
  3. 合約終止後 30 日內,若客戶未請求匯出資料,本工作室得刪除相關資料。客戶如於資料刪除後仍需請求資料,本工作室得酌收必要之資料處理費用,其金額於處理前告知客戶。
  4. 本工作室將以合理方式對客戶之營業資料進行備份,惟不保證備份之即時性、完整性或特定備份頻率。客戶應自行就其重要營業資料保留適當之副本或紀錄。因系統故障、第三方服務中斷、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工作室之事由致資料毀損、滅失或無法回復者,本工作室不負回復義務。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另詳見隱私權政策

九、通知方式

  1. 本服務所稱之通知,得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包含但不限於 LINE、電子郵件、簡訊等)為之,送達對方時即生效力。
  2. 雙方通訊聯繫人或電子聯繫方式變更時,應主動告知對方。未告知者,他方依原通訊資訊發出之通知,仍視為合法送達。

十、條款修訂

本條款之任何修訂,應經雙方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同意後生效。本工作室如有服務內容或費用之調整,應於調整生效 60 日前通知客戶;但續約費率之調整,依訂閱、扣款與退費說明第三節之規定辦理。

十一、準據法與爭議處理

  1. 本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2. 因本服務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以協商方式解決。
  3. 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其他

  1. 可分性:本條款任一條款之全部或一部,經認定為無效、違法或不能執行者,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
  2. 本條款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商業慣例處理。

本條款係依《逐途 POS 系統服務合約》相關條款所整理之公開摘要。個別客戶之權利義務,仍以雙方實際簽署之服務合約為準;本條款與已簽署合約有歧異者,以該合約約定為準。